正航整理樹脂砂混砂機產品質量分等
文章出處:正航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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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5-06-30
正航整理樹脂砂混砂機產品質量分等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螺旋葉片式樹脂砂連續混砂機的質量等級、質量分等要求、試驗方法和抽樣、評定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評定批量生產的螺旋葉片式樹脂砂連續混砂機(以下簡稱混砂機)的質量等級水平。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13306—1991 標牌
JB/T 1644—1991 鑄造機械 通用技術條件
JB/T 3000—1991 鑄造機械 型號編制方法
JB/T 5364—1991 砂處理、清理設備 涂漆技術條件
JB 5545—1991 鑄造機械 安全防護技術條件
JB/T 8498—1996 螺旋葉片式樹脂砂連續混砂機 技術條件
JB/T 54825—1999 鑄造機械 產品質量通用分等
3 混砂機的質量等級
本標準按混砂機的成品檢驗、生產過程的質量檢驗、使用過程的質量檢驗三方面的質量水平和使用價值進行質量分等。
本標準按混砂機達到的質量水平和使用價值分為合格品、一等品和優等品。
4 混砂機的質量分等要求
4. 1 使用性能和結構
4. 1. 1 合格品
4. 1. 1. 1 混砂機應符合JB/T 8498—1996 中3.12.6 的要求。
4. 1. 1. 2 混砂機的結構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第3 章的規定。
4. 1. 2 一等品
4. 1. 2. 1 混砂機的結構應具有世界同類產品的一般水平,并合理運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4. 1.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1. 3 優等品
4. 1. 3. 1 混砂機的結構在新技術和新原理的運用、經濟性、工藝性、標準化程度、人機關系等方面具有世界先進水平,并與國外同類產品相比達到近5 年內的先進水平。
4. 1.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2 工作性能
4. 2. 1 合格品
4. 2. 1. 1 混砂機各工作機構應相互協調、靈活、可靠,運轉應平穩。
4. 2. 1. 2 混砂機的卸料口應在有效工作范圍內的任意位置上停穩,停機時懸臂部分不應自由移動。
4. 2. 1. 3 停機后,混砂機內不應有影響工作正常進行的殘砂。
4. 2. 1. 4 混砂機的各工作機構與操縱機構應互相協調、運動平穩。
4. 2. 2 一等品同合格品。
4. 2. 3 優等品同一等品。
4. 3 精度
4. 3. 1 合格品
混砂機的精度應符合JB/T 8498—1996 中3.7、3.8.3 和3.12.6 的規定。
4. 3. 2 一等品
混砂機的精度儲備量不應少于20%。
4. 3. 3 優等品
混砂機的精度儲備量不應少于30%。
4. 4 一般要求
4. 4. 1 合格品
4. 4. 1. 1 混砂機的型號、名稱應符合JB/T 3000 的規定。
4. 4. 1. 2 混砂機的圖樣和技術文件應貫徹有關互換性標準,內容完整、統一、正確無誤,簽發手續齊全。
4. 4. 1. 3 電氣系統應符合GB/T 5226.1 的有關規定。
4. 4. 1. 4 液壓系統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3.7.1 的規定。
4. 4. 1. 5 氣動系統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3.7.2 的規定。
4. 4. 1. 6 潤滑系統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3.7.3 的規定。
4. 4. 1. 7 軸承應密封和潤滑良好,其溫升不應大于35℃,溫度不應高于70℃。
4. 4. 2 一等品
4. 4. 2. 1 軸承溫升不應大于28℃。
4. 4.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4. 3 優等品
4. 4. 3. 1 軸承溫升不應大于25℃。
4. 4.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5 可靠性
4. 5. 1 合格品
4. 5. 1. 1 各緊固件連接處不應出現松動和產生斷裂現象。
4. 5. 1. 2 混砂機各工作機構應相互協調、靈活、可靠,運轉應平穩。
4. 5. 2 一等品
4. 5. 2. 1 出廠3 年以內的混砂機應建有一定數量的可靠性跟蹤調查檔案,并應通過可靠性認定。
4. 5.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5. 3 優等品
4. 5. 3. 1 應對混砂機進行可靠性認定,認定目標值應達到近5 年內國外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4. 5.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6 安全、衛生
4. 6. 1 合格品
4. 6. 1. 1 混砂機的安全防護應符合JB 5545 的有關規定。
4. 6. 1. 2 混砂機的電氣安全應符合GB/T 5226.1 的有關規定。
4. 6. 1. 3 混砂機運轉時不應有異常的沖擊聲和尖叫聲,空運轉時的噪聲應不大于75 dB(A)。
4. 6. 2 一等品
4. 6. 2. 1 混砂機的噪聲應不大于73 dB(A)。
4. 6.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6. 3 優等品
4. 6. 3. 1 混砂機的噪聲應不大于70 dB(A)。
4. 6.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7 配套性
4. 7. 1 合格品
4. 7. 1. 1 外購件、外協件應有合格證明文件,并能保證混砂機達到出廠要求。
4. 7. 1. 2 隨機附件、備件應齊全,并保證互換性和使用性。
4. 7. 1. 3 對已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配套產品應采用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4. 7. 2 一等品
4. 7. 2. 1 外購件、外協件應能保證混砂機達到一等品水平。
4. 7.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7. 3 優等品
4. 7. 3. 1 外購件、外協件應保證混砂機達到優等品水平。
4. 7.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8 造型和外觀
4. 8. 1 合格品
4. 8. 1. 1 混砂機的標牌內容應正確,字跡清楚,固定可靠,并應符合GB/T 13306 的規定。
4. 8. 1. 2 混砂機造型與外觀應符合JB/T 54825—1999 中4.8.1 的規定。
4. 8. 2 一等品
4. 8. 2. 1 混砂機的造型與外觀應符合JB/T 54825—1999 中4.8.2 的規定。
4. 8.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8. 3 優等品
4. 8. 3. 1 混砂機的造型與外觀應符合JB/T 54825—1999 中4.8.3 的規定。
4. 8.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9 包裝
4. 9. 1 合格品
4. 9. 1. 1 混砂機的包裝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第7 章的規定。
4. 9. 1. 2 包裝箱內零部件、附件、工具和技術文件應齊全。
4. 9. 1. 3 隨機技術文件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3.10 的規定。
4. 9. 1. 4 包裝箱內實物應與裝箱單相符。
4. 9. 2 一等品同合格品。
4. 9. 3 優等品同一等品。
4. 10 材質和熱處理
4. 10. 1 合格品
4. 10. 1. 1 混砂機各種零件材質及熱處理要求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4. 10. 1. 2 鑄、鍛、焊、鈑金毛坯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4. 10. 1. 3 混砂葉片耐磨面的硬度值不應低于60 HRC。
4. 10 . 1. 4 熱處理零件工作部位的關鍵技術指標,主要零件應100%合格,一般零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不應低于85%。
4. 10. 2 一等品
4. 10. 2. 1 熱處理零件工作部位的關鍵技術指標,一般零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不應低于90%。
4. 10.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10. 3 優等品
4. 10. 3. 1 熱處理零件工作部位的關鍵技術指標,一般零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不應低于95%。
4. 10.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11 零件加工質量
4. 11. 1 合格品
4. 11. 1. 1 混砂機的零件加工質量應符合JB/T 54825—1999 中4.11.1 的規定。
4. 11. 1. 2 主要零件主要項目合格率不應低于85%,主要零件為:攪籠、葉片軸、葉片、定量泵。
4. 11. 1. 3 主要零件關鍵項目合格率為100%,關鍵項目為:葉片軸兩端軸頸的同軸度。
4. 11. 2 一等品
4. 11. 2. 1 主要零件主要項目合格率不應低于90%。
4. 11.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11. 3 優等品
4. 11. 3. 1 主要零件主要項目合格率不應低于95%。
4. 11.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12 裝配質量
4. 12. 1 合格品
4. 12. 1. 1 混砂機混砂葉片與混合器殼體內壁的間隙不應大于3 mm。
4. 12. 1. 2 混砂機的主要結合面的要求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4.6 的規定。
4. 12 . 1. 3 混砂機的部件、組件的裝配應有完備的裝配圖樣和裝配工藝規程,裝配質量以及裝配到混砂機上的零部件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4. 1 2. 1 . 4 在裝配過程中,加工件不應磕碰、劃傷和銹蝕,加工件的配合面及外露表面不應有修銼和打磨痕跡。
4. 12. 1. 5 混砂機的移動、轉動部件裝配后,應運動平穩、靈活、輕便,無阻滯現象。
4. 1 2. 1 . 6 混砂機的重要結合面處,用0.04 mm塞尺塞入的深度不應大于剖分面寬度的1/4(且不超過30 mm),塞入長度的總和不應大于剖分面外緣周長的10%,或用涂色法檢驗接觸面積累計不應小于70%。
4. 12. 2 一等品
4. 12 . 2. 1 混砂機的重要結合面處,用0.03 mm塞尺塞入的深度不應大于剖分面寬度的1/4(且不超過30 mm),塞入長度的總和不應大于剖分面外緣周長的10%,或用涂色法檢驗接觸面積累計不應小于80%,色斑在全部結合面上均勻分布。
4. 12.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12. 3 優等品
4. 12 . 3. 1 混砂機的重要結合面處,用0.02 mm塞尺塞入的深度不應大于剖分面寬度的1/5(且不超過20 mm),塞入長度的總和不應大于剖分面外緣周長的10%,或用涂色法檢驗接觸面積累計不應小于90%,且無色斑之處的面積不應大于5%。
4. 12.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13 涂漆和防銹
4. 13. 1 合格品
4. 13. 1. 1 混砂機的涂漆應符合JB/T 5364 的規定。
4. 13. 1. 2 混砂機的防銹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 13. 2 一等品同合格品。
4. 13. 3 優等品同一等品。
4. 14 用戶評價和對用戶服務
4. 14. 1 合格品
4. 14. 1. 1 用戶評價混砂機能夠滿足要求。
4. 14 . 1. 2 制造廠應建立用戶檔案,出廠3 年以內的混砂機建檔率不應低于65%。對用戶反映的質量問題能夠進行綜合分析,及時處理,處理率100%,并提出改進措施,組織落實。
4. 14 . 1. 3 制造廠能對用戶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和培訓,能及時提供用戶在使用混砂機過程中維修、指導等服務,并及時供應齊全的備品、備件。
4. 14. 2 一等品
4. 14. 2. 1 用戶對混砂機使用效果評價良好。
4. 14. 2. 2 出廠3 年以內的混砂機建立跟蹤檔案率不應低于75%。
4. 14. 2. 3 其余同合格品。
4. 14. 3 優等品
4. 14. 3. 1 用戶評價混砂機性能優良。
4. 14. 3. 2 出廠3 年以內的混砂機建立跟蹤檔案率為100%。
4. 14. 3. 3 其余同一等品。
5 試驗方法
混砂機的試驗方法應符合JB/T 8498—1997 中第4 章的規定。
6 抽樣、評定方法
6. 1 抽樣方法應按JB/T 54825—1999 中6.1 的規定。
6. 2 評定方法
混砂機的質量評定方法應按JB/T 54825—1999 中6.2 的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螺旋葉片式樹脂砂連續混砂機的質量等級、質量分等要求、試驗方法和抽樣、評定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評定批量生產的螺旋葉片式樹脂砂連續混砂機(以下簡稱混砂機)的質量等級水平。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T 5226.1—1996 工業機械電氣設備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13306—1991 標牌
JB/T 1644—1991 鑄造機械 通用技術條件
JB/T 3000—1991 鑄造機械 型號編制方法
JB/T 5364—1991 砂處理、清理設備 涂漆技術條件
JB 5545—1991 鑄造機械 安全防護技術條件
JB/T 8498—1996 螺旋葉片式樹脂砂連續混砂機 技術條件
JB/T 54825—1999 鑄造機械 產品質量通用分等
3 混砂機的質量等級
本標準按混砂機的成品檢驗、生產過程的質量檢驗、使用過程的質量檢驗三方面的質量水平和使用價值進行質量分等。
本標準按混砂機達到的質量水平和使用價值分為合格品、一等品和優等品。
4 混砂機的質量分等要求
4. 1 使用性能和結構
4. 1. 1 合格品
4. 1. 1. 1 混砂機應符合JB/T 8498—1996 中3.12.6 的要求。
4. 1. 1. 2 混砂機的結構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第3 章的規定。
4. 1. 2 一等品
4. 1. 2. 1 混砂機的結構應具有世界同類產品的一般水平,并合理運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4. 1.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1. 3 優等品
4. 1. 3. 1 混砂機的結構在新技術和新原理的運用、經濟性、工藝性、標準化程度、人機關系等方面具有世界先進水平,并與國外同類產品相比達到近5 年內的先進水平。
4. 1.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2 工作性能
4. 2. 1 合格品
4. 2. 1. 1 混砂機各工作機構應相互協調、靈活、可靠,運轉應平穩。
4. 2. 1. 2 混砂機的卸料口應在有效工作范圍內的任意位置上停穩,停機時懸臂部分不應自由移動。
4. 2. 1. 3 停機后,混砂機內不應有影響工作正常進行的殘砂。
4. 2. 1. 4 混砂機的各工作機構與操縱機構應互相協調、運動平穩。
4. 2. 2 一等品同合格品。
4. 2. 3 優等品同一等品。
4. 3 精度
4. 3. 1 合格品
混砂機的精度應符合JB/T 8498—1996 中3.7、3.8.3 和3.12.6 的規定。
4. 3. 2 一等品
混砂機的精度儲備量不應少于20%。
4. 3. 3 優等品
混砂機的精度儲備量不應少于30%。
4. 4 一般要求
4. 4. 1 合格品
4. 4. 1. 1 混砂機的型號、名稱應符合JB/T 3000 的規定。
4. 4. 1. 2 混砂機的圖樣和技術文件應貫徹有關互換性標準,內容完整、統一、正確無誤,簽發手續齊全。
4. 4. 1. 3 電氣系統應符合GB/T 5226.1 的有關規定。
4. 4. 1. 4 液壓系統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3.7.1 的規定。
4. 4. 1. 5 氣動系統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3.7.2 的規定。
4. 4. 1. 6 潤滑系統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3.7.3 的規定。
4. 4. 1. 7 軸承應密封和潤滑良好,其溫升不應大于35℃,溫度不應高于70℃。
4. 4. 2 一等品
4. 4. 2. 1 軸承溫升不應大于28℃。
4. 4.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4. 3 優等品
4. 4. 3. 1 軸承溫升不應大于25℃。
4. 4.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5 可靠性
4. 5. 1 合格品
4. 5. 1. 1 各緊固件連接處不應出現松動和產生斷裂現象。
4. 5. 1. 2 混砂機各工作機構應相互協調、靈活、可靠,運轉應平穩。
4. 5. 2 一等品
4. 5. 2. 1 出廠3 年以內的混砂機應建有一定數量的可靠性跟蹤調查檔案,并應通過可靠性認定。
4. 5.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5. 3 優等品
4. 5. 3. 1 應對混砂機進行可靠性認定,認定目標值應達到近5 年內國外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4. 5.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6 安全、衛生
4. 6. 1 合格品
4. 6. 1. 1 混砂機的安全防護應符合JB 5545 的有關規定。
4. 6. 1. 2 混砂機的電氣安全應符合GB/T 5226.1 的有關規定。
4. 6. 1. 3 混砂機運轉時不應有異常的沖擊聲和尖叫聲,空運轉時的噪聲應不大于75 dB(A)。
4. 6. 2 一等品
4. 6. 2. 1 混砂機的噪聲應不大于73 dB(A)。
4. 6.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6. 3 優等品
4. 6. 3. 1 混砂機的噪聲應不大于70 dB(A)。
4. 6.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7 配套性
4. 7. 1 合格品
4. 7. 1. 1 外購件、外協件應有合格證明文件,并能保證混砂機達到出廠要求。
4. 7. 1. 2 隨機附件、備件應齊全,并保證互換性和使用性。
4. 7. 1. 3 對已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配套產品應采用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4. 7. 2 一等品
4. 7. 2. 1 外購件、外協件應能保證混砂機達到一等品水平。
4. 7.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7. 3 優等品
4. 7. 3. 1 外購件、外協件應保證混砂機達到優等品水平。
4. 7.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8 造型和外觀
4. 8. 1 合格品
4. 8. 1. 1 混砂機的標牌內容應正確,字跡清楚,固定可靠,并應符合GB/T 13306 的規定。
4. 8. 1. 2 混砂機造型與外觀應符合JB/T 54825—1999 中4.8.1 的規定。
4. 8. 2 一等品
4. 8. 2. 1 混砂機的造型與外觀應符合JB/T 54825—1999 中4.8.2 的規定。
4. 8.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8. 3 優等品
4. 8. 3. 1 混砂機的造型與外觀應符合JB/T 54825—1999 中4.8.3 的規定。
4. 8.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9 包裝
4. 9. 1 合格品
4. 9. 1. 1 混砂機的包裝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第7 章的規定。
4. 9. 1. 2 包裝箱內零部件、附件、工具和技術文件應齊全。
4. 9. 1. 3 隨機技術文件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3.10 的規定。
4. 9. 1. 4 包裝箱內實物應與裝箱單相符。
4. 9. 2 一等品同合格品。
4. 9. 3 優等品同一等品。
4. 10 材質和熱處理
4. 10. 1 合格品
4. 10. 1. 1 混砂機各種零件材質及熱處理要求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4. 10. 1. 2 鑄、鍛、焊、鈑金毛坯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4. 10. 1. 3 混砂葉片耐磨面的硬度值不應低于60 HRC。
4. 10 . 1. 4 熱處理零件工作部位的關鍵技術指標,主要零件應100%合格,一般零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不應低于85%。
4. 10. 2 一等品
4. 10. 2. 1 熱處理零件工作部位的關鍵技術指標,一般零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不應低于90%。
4. 10.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10. 3 優等品
4. 10. 3. 1 熱處理零件工作部位的關鍵技術指標,一般零件檢驗項目的合格率不應低于95%。
4. 10.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11 零件加工質量
4. 11. 1 合格品
4. 11. 1. 1 混砂機的零件加工質量應符合JB/T 54825—1999 中4.11.1 的規定。
4. 11. 1. 2 主要零件主要項目合格率不應低于85%,主要零件為:攪籠、葉片軸、葉片、定量泵。
4. 11. 1. 3 主要零件關鍵項目合格率為100%,關鍵項目為:葉片軸兩端軸頸的同軸度。
4. 11. 2 一等品
4. 11. 2. 1 主要零件主要項目合格率不應低于90%。
4. 11.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11. 3 優等品
4. 11. 3. 1 主要零件主要項目合格率不應低于95%。
4. 11.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12 裝配質量
4. 12. 1 合格品
4. 12. 1. 1 混砂機混砂葉片與混合器殼體內壁的間隙不應大于3 mm。
4. 12. 1. 2 混砂機的主要結合面的要求應符合JB/T 1644—1991 中4.6 的規定。
4. 12 . 1. 3 混砂機的部件、組件的裝配應有完備的裝配圖樣和裝配工藝規程,裝配質量以及裝配到混砂機上的零部件均應符合有關規定。
4. 1 2. 1 . 4 在裝配過程中,加工件不應磕碰、劃傷和銹蝕,加工件的配合面及外露表面不應有修銼和打磨痕跡。
4. 12. 1. 5 混砂機的移動、轉動部件裝配后,應運動平穩、靈活、輕便,無阻滯現象。
4. 1 2. 1 . 6 混砂機的重要結合面處,用0.04 mm塞尺塞入的深度不應大于剖分面寬度的1/4(且不超過30 mm),塞入長度的總和不應大于剖分面外緣周長的10%,或用涂色法檢驗接觸面積累計不應小于70%。
4. 12. 2 一等品
4. 12 . 2. 1 混砂機的重要結合面處,用0.03 mm塞尺塞入的深度不應大于剖分面寬度的1/4(且不超過30 mm),塞入長度的總和不應大于剖分面外緣周長的10%,或用涂色法檢驗接觸面積累計不應小于80%,色斑在全部結合面上均勻分布。
4. 12. 2. 2 其余同合格品。
4. 12. 3 優等品
4. 12 . 3. 1 混砂機的重要結合面處,用0.02 mm塞尺塞入的深度不應大于剖分面寬度的1/5(且不超過20 mm),塞入長度的總和不應大于剖分面外緣周長的10%,或用涂色法檢驗接觸面積累計不應小于90%,且無色斑之處的面積不應大于5%。
4. 12. 3. 2 其余同一等品。
4. 13 涂漆和防銹
4. 13. 1 合格品
4. 13. 1. 1 混砂機的涂漆應符合JB/T 5364 的規定。
4. 13. 1. 2 混砂機的防銹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 13. 2 一等品同合格品。
4. 13. 3 優等品同一等品。
4. 14 用戶評價和對用戶服務
4. 14. 1 合格品
4. 14. 1. 1 用戶評價混砂機能夠滿足要求。
4. 14 . 1. 2 制造廠應建立用戶檔案,出廠3 年以內的混砂機建檔率不應低于65%。對用戶反映的質量問題能夠進行綜合分析,及時處理,處理率100%,并提出改進措施,組織落實。
4. 14 . 1. 3 制造廠能對用戶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和培訓,能及時提供用戶在使用混砂機過程中維修、指導等服務,并及時供應齊全的備品、備件。
4. 14. 2 一等品
4. 14. 2. 1 用戶對混砂機使用效果評價良好。
4. 14. 2. 2 出廠3 年以內的混砂機建立跟蹤檔案率不應低于75%。
4. 14. 2. 3 其余同合格品。
4. 14. 3 優等品
4. 14. 3. 1 用戶評價混砂機性能優良。
4. 14. 3. 2 出廠3 年以內的混砂機建立跟蹤檔案率為100%。
4. 14. 3. 3 其余同一等品。
5 試驗方法
混砂機的試驗方法應符合JB/T 8498—1997 中第4 章的規定。
6 抽樣、評定方法
6. 1 抽樣方法應按JB/T 54825—1999 中6.1 的規定。
6. 2 評定方法
混砂機的質量評定方法應按JB/T 54825—1999 中6.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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